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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制度

兒童由其3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人員,於居家環境中提供收費之托育服務。

主要是為確保居家托育人員服務品質的穩定與專業的持續提升,藉由換證程序重新檢核該人員是否仍適任,其專業知能有無與時俱進,藉以維護受托兒童的安全。

一、虐待、疏忽或違反相關保護兒童規定之行為。 二、收托時間兼任或經營足以影響其托育服務之職務或事業。 三、對托育服務為誇大不實之宣傳。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查、訪視、輔導及監督。 五、巧立名目或任意收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之收退費項目以外之費用。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社會局/處)令居家托育人員限期改善。 二、居家托育人員屆期仍未改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社會局/處)可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可以按次處罰。 三、居家托育人員違反重大事項,或是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社會局/處)處罰3次後仍未改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社會局/處)可以廢止托育人員已經取得的登記服務證書,就不可以再收托孩子。

不可以,要專心照顧孩子。

不可以在收托時間兼任或經營足以影響托育服務之職務或事業。

依法居家托育人員不可以在收托時間兼任或經營足以影響其托育服務之職務或事業。至於沒有收托孩子的時間要打工或兼差,仍應該要考量本身的身心狀況及體力負荷,建議應有適當休息時間,以免影響托育期間的照顧品質。

民眾倘若曾有詐欺、傷害、侵佔…等前科紀錄,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社會局/處)就個案具體事實認定。

一、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都可以申辦良民證,不一定要到戶籍地警察局,可到就近的警察局辦理。 二、可以臨櫃辦理,或透過網路方式辦理也可以。另外,不一定要本人親自辦理,如果是委託他人申請,應檢附委託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之申請書(該申請書內之委託欄需由受委託人親自填具並簽名或蓋章),並且要核對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正本。

所得稅課徵屬於財政部權責,各地區國稅局於稽徵實務上就居家托育人員的托育收入認屬其他所得,並以其收入之80%為其成本及必要費用,僅有20%會列於需要課稅收入,而且未必會被課徵稅捐。

應於隔(112)年11月30日前須將應接受的18小時在職訓練完訓。

登記證書效期6年,不因登記月份而有不同規定,因此不論哪一月份辦理登記,只要在申請換證前能提出每年都有接受18小時在職訓練證明即可。

聯合收托服務是指 2 名以上托育人員於同一處所共同照顧兒童,至多可以照顧 4 人,其中全日或夜間托育兒童至多 2 人,並非每一托育人員全日或夜間托育兒童至多 2 人。

逾期未申請換發,廢止居家托育人員的服務登記,就不能再收托兒童了。

居家托育人員違反法令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社會局/處)裁罰,且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3次後仍未改善者,得廢止其登記。自廢止之日起,1年內不得辦理登記為居家托育人員。

依據勞動部102年10月16日勞動1字第1020029149號函釋略以,凡從事受雇於家庭之服務工作者,如幫傭、保姆、清潔工等,係歸屬於個人服務業項下之家事服務業;而個人服務業中家事服務業之工作者目前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托育人員可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以「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之身分參加保險,以享有保險規定之相關給付。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6條規定的托育人員資格,是採取證照、學歷、訓練三軌並行,主要考量實際收托兒童的托育人員未必具有證照,但是這些人照顧的兒童安全亦需要積極維護。倘若保母執業資格訂定標準過高,雖具理想性,但無法反映社會現況,恐怕反致保母地下化現象,淪為私下收托,屆時反造成兒童照顧危機。

當人們處於危急時,即使身處熟悉環境仍可能因緊張焦慮無法思考或喪失方向感,或當收托幼兒因發生意外,無需耗費多餘查閱相關緊急聯絡電話以爭取時效,所以才要求畫緊急逃生路線圖,只是一個簡單的托育空間配置圖,方便緊急時使用即可。

居家環境雖然屬私人空間,但對居家托育人員而言,同時也是執業(工作)場所,訪視輔導人員於初次至托育人員家中訪視時,需就托育人員所述托育範圍逐一確認,並無窺視隱私之虞。

托嬰中心須依照「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等規定設立,除有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用途別規定、使用樓層、面積、設置空間(活動區、睡眠區、盥洗區、清潔區、廚房、備餐區、用餐區、行政管理區等與服務相關之必要空間)規定外,通過消防單位公共安全檢查、設定資金以證明履行營運擔保、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外,托嬰中心每年亦應依規定繳納營業稅…等規定,因此托嬰中心的規定相對居家式托育服務要嚴格許多。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設置「居家托育人員(保母)登記資訊專區」(https://www.sfaa.gov.tw/SFAA/Pages/List.aspx?nodeid=513)提供民眾查詢參考;另外也可以直接洽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社會局/處)。

依本部112年2月20日修正發布之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托育人員應於開始及結束收托每一兒童之日起7日內,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兒童之收托方式及時間異動時,亦同。因此,只要送托兒童家長改變或調整送托時間或方式,都要報所在地社會局(處)備查,以避免居家托育人員之收托人數違反規定。

日間托育是每日收托6至12小時,延長托育指延長原定托育時間。因此,倘若是每日固定收托13小時,可視為日間托育加延長托育。

指有收費且在居家環境提供托育服務照顧兒童的人員,簡稱「居家托育人員」,也就是一般坊間俗稱的「保母」。

成年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取得保母或托育人員技術士證。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 三、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

自103年12月1日起,只要是照顧3親等以外小孩的托育人員依法都要辦理登記,才能擔任居家托育服務工作。

一、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社會局/處)辦理登記。 二、如果沒有登記就帶孩子,將會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社會局/處)裁處6千元至3萬元罰鍰,而且要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社會局/處)可以按次處罰。

一、2親等:兒童之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3親等:兒童之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舅舅、舅媽、姨媽、姨丈、姑姑、姑丈、伯父、伯母、叔父、叔母。

依規定是不用登記。但如果要照顧別人的孩子,則要辦理登記才可以。

一、在宅托育服務:居家托育人員在自己家裡提供托育服務。 二、到宅托育服務:居家托育人員到家長指定的處所提供托育服務。

一、3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正本。 二、保母或托育人員技術士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證書或托育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 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3個月內2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3個月內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 六、托育服務環境安全檢核表正本(到宅托育免附)。 七、申請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切結書及申請調閱警察刑事紀錄同意書正本。 八、服務登記處所共同居住成員之名冊。

一、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 二、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 三、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四、行為違法或不當,其情節影響兒童權益重大,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五、有客觀事實認有傷害兒童之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兒童少年福利及其他相關學者專家組成之小組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曾犯家庭暴力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之日起5年內。

跟居家托育人員一同居住的成員,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托育人員僅能提供到宅服務: 一、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 二、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 三、行為違法或不當,其情節影響兒童權益重大,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四、有客觀事實認有傷害兒童之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兒童少年福利及其他相關學者專家組成之小組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一、半日托育:每日收托時間在6小時以內。 二、日間托育:每日收托時間超過6小時且在12小時以內。 三、全日托育:每日收托時間超過16小時。 四、夜間托育:每日於夜間收托至翌晨,其時間不超過12小時。 五、延長托育:延長原定托育時間。 六、臨時托育:前5款以外之臨時性托育。

一、優先考量兒童之最佳利益,並專心提供托育服務。 二、與收托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訂定書面契約。 三、對收托兒童及其家人之個人資料保密。但經當事人同意或依法應予通報或提供者,不在此限。 四、每年至少接受18小時之在職訓練。每2年所接受之在職訓練,應包括8小時以上之基本救命術。 五、每2年至少接受一次健康檢查。 六、收托兒童之當日,投保責任保險。

日間托育是每日收托6至12小時,並不是一定要收滿12小時。至於延長托育的費用收取,主要是根據托育人員與家長約定的托育時間而定,如果約定每日收托10小時計算月費者,超過10小時可視為延托時數並加收費用。

考量托育人員之心力及體力等之照顧能力限制與兒童年齡差異之照顧不同,加以人類於日、夜間工作之能力差異,所以需要依不同收托方式規定收托人數之上限,以保障受托兒童照顧品質。

收托兒童人數應以托育人員托育服務時間實際照顧兒童數計算,並包括其未滿3歲之子女與受其監護者、未滿5歲之3親等內兒童及未滿12歲之未收取托育費用之兒童。

托育人員收托人數,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半日、日間、延長或臨托至多4人,其中未滿2歲至多2人。 二、全日或夜托至多2人。 有關收托兒童人數計算,請至本署官網/主題專區/家庭支持/法規資訊/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https://www.sfaa.gov.tw/SFAA/Pages/Detail.aspx?nodeid=723&pid=9484)參考運用。

可以再收托半日托育、日間托育、延長托育或臨時托育2名2歲以上兒童,或1名2歲以上加1名2歲以下兒童。

不可以全日托育該雙胞胎嬰兒,只能以半日托育、日間托育、延長托育或臨時托育的方式來收托。

倘若2個孩子白天都上幼兒園,可以再收托半日托育、日間托育、延長托育或臨時托育兒童2名。

倘若收托兒童的時間並無重疊,且托育時間的兒童人數均在規定範圍內,並未違反規定。

居家托育服務照顧的兒童包含12歲以下的孩子都算,因此,依規定要辦理登記。

提供課後補習服務並不屬於居家式托育服務的規定範圍,沒有辦理登記的問題。但是應依據教育部有關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育兒津貼

由於親屬托育屬於家庭內照顧的一環,居家托育人員在家自行照顧2歲以下孩子領取每月育兒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