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自113年12月1日起,本縣公辦民營托育機構取消「家長一方以申請收托幼兒之名義申辦育嬰留職停薪者,家長應於正式收托日起20日內,提供已復職之證明,未提出者,取消收托」規定。

點閱次數|476次

【公告】自113年12月1日起,本縣公辦民營托育機構取消「家長一方以申請收托幼兒之名義申辦育嬰留職停薪者,家長應於正式收托日起20日內,提供已復職之證明,未提出者,取消收托」規定。

詳情可看相關連結:

https://welfare.nantou.gov.tw/1486/ch003_5/Info/c553eed1-2010-468f-9106-05033d7c22b3